日前,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公告,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对长春都市圈环线高速公路伊通至公主岭至农安段项目(公主岭段)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部分集体土地、房屋及附着物予以征收。
公告如下:
长春“都市圈”环线高速公路
伊通至公主岭至农安段项目
(公主岭段)征收集体土地、房屋
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吉林省省级公路网规划(2014至2030)》的要求,为完善吉林省国道公路网规划布局、改善沿线村屯交通状况、提高公路运输效率、促进公主岭市经济发展,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对长春都市圈环线高速公路伊通至公主岭至农安段项目(公主岭段)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部分集体土地、房屋及附着物予以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概况
征收刘房子街道果树农场、石头哨村、乐园村、田园子村、刘房子村、湾沟村、兴治村;黑林子镇林西村、卡伦村、立新村、西洼子村、七家子村、八岔沟子村;怀德镇新发村、柳窨印子村、兴隆泉村、平房店村、铁岭窝堡村、西岭村、靖安村、四道岗村、新三道岗村、大榆树村、十里镇村、新富村、楼上村、民强村、和气村、青山村;双城堡镇太平村、自由村、胜利村、解放村部分集体土地,具体征收范围以实际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征收土地用途
交通运输用地。
三、土地现状调查征收土地面积及地类情况
经实际调查并经被征收人确认,永久占地549.1087公顷(其中耕地508.1915公顷;设施农用地40.9172公顷)、临时占地144.0278公顷,永久和临时占地合计693.1365公顷。包括耕地、林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涉及地上物补偿约123户,另涉及青苗、砍树挖根、电力、电讯设施管线补偿。
四、征收主体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
五、征收实施单位
公主岭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公主岭市刘房子街道办事处、黑林子镇人民政府、怀德镇人民政府、双城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市政府的指示,认真配合做好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
六、征收补偿登记时间: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刘房子街道果树农场;刘房子石头哨村、乐园村、田园子村、刘房子村、湾沟村、兴治村村民委员会;黑林子镇林西村、卡伦村、立新村、西洼子村、七家子村、八岔沟子村村民委员会;怀德镇新发村、柳窨印子村、兴隆泉村、平房店村、铁岭窝堡村、西岭村、靖安村、四道岗村、新三道岗村、大榆树村、十里镇村、新富村、楼上村、民强村、和气村、青山村村民委员会;双城堡镇太平村、自由村、胜利村、解放村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作为征地补偿安置依据。
七、本方案公示时间及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本方案公示自2023年11月15日起,至2023年12月14日止;征收补偿签约期限以征收部门公布的时间为准。
八、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按照项目征地拆迁期间,长春市统一公布实施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征用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现实标准执行。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九、集体土地被征地农民社保安置
依据公主岭市被征地农民社保安置有关规定办理。
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
(一)项目涉及到的各乡镇(街道)应结合当地土地现状,依照当地实际情况,切实保护被征收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保障被征收人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被征收人对其合法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以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为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
农村村民实行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原则,具体住宅用地限制标准,依照《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宅基地面积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规定执行。
被征收人对其合法住宅房屋选择提供安置房的,原则上对满足“一户一宅”要求的,按原房屋合法产权面积“征一还一”。对于因继承等法定原因拥有的住宅,与普通住宅享有同等权利。
(二)被认定符合“一户一宅”并可以选择提供安置房的被征收人,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已合法取得产权证照的房屋。
2、享受提供安置房待遇的被征收人原则上应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且符合达到法定年龄等其他规定条件。
3、本村户籍的本村村民,并且与户主为直系关系子女或父母(征收预公告发布之前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其他关系不可纳入提供安置房对象。
4、原户口在被征迁村屯,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前因其他原因(上学、兵役、结婚等)户口迁出,二轮土地承包结束后户口迁回的,需出具原户籍地无房产无承包地证明,如果在原户籍地无宅基地和房屋并未分得承包地,可享受本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
5、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前就在本村居住并且只有一处房屋,户口不在本村的,需本人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乡建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屋、无宅基地证明,可在本村享受提供安置房待遇。
6、符合分户条件的,出具经征收部门与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的一户一宅房屋认定表,可享受提供安置房相关政策。
7、其他特殊情况,须经房屋所在地征收部门、乡镇(街道)及集体经济组织出具书面意见共同确定。
(三)征收部门、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负责对符合“一户一宅”标准的被征收人的审查认定工作。被依法认定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被征收人,其在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及享受征收补偿奖励政策方面与具有合法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同等待遇。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规定,对于项目土地勘查定界征收红线以外道路两侧各三米“磨牛地”、征收造成被征收人原有承包地一分为二,剩余部分客观上无法继续耕种的部分土地,以及其他因征收致使被征收人无法继续维持原有正常生产、生活的情况出现时,对其涉及到的征收红线外的部分土地和地上物等实行“只补不征”,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即:对于在征收红线外部分依规定不能征收,但客观上确实造成了被征收人损失的土地及地上物等,土地部分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补偿;地上物部分出具评估报告,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但涉及到的这部分土地及地上物等均不在征收范围以内,这部分土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处理;地上物等应酌情处理,如处置地上物花费成本高于其残值可以交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理。凡涉及到征收红线外“只补不征”的土地及地上物等事项,先经征收部门、乡镇(街道)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初审认定后,再报公主岭市房屋土地征收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批准。
(五)被征收原房屋面积不足45平方米,且无其它居住房屋,在其被征收房屋“征一还一”后,上靠至45平方米,合理增加面积部分,给予价格优惠,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00元的优惠价格购买,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以被征收房屋面积为基础,就近上靠5平方米以内(含本数)合理增加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2000元的优惠价格购买,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下靠安置户型减少面积部分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实行货币补偿。
在合理增加面积之外,被征收人为提高居住水平而自愿增加面积的,自愿增加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含本数)的部分,每平方米按3000元购买(如商品房市场实际价格低于每平方米3000元时,被征收人按实际市场价格购买);自愿增加面积超过15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
(六)征收具有合法不动产权证书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要求货币补偿的,其补偿金额由评估确定。
征收实际用途为营业性质,临街且拥有合法不动产权证书的非住宅房屋,提供安置房到同类地段营业房屋的,被征收房屋原面积部分实行“征一还一”,超出原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其它非住宅房屋(包括非临街营业性质的房屋,以及办公、厂房、仓储、锅炉房等用途的房屋)被征收人要求提供安置房为营业性质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与所提供安置房的市场价格结算差价的方式安置。
提供安置房系营业性质房屋的,以征收人可提供的房源建筑面积为准。
(七)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不动产权证书记载或者经认定,房屋用途为生产、经营用房等非住宅房屋;
2、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仍正常生产经营的;
4、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征收人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费,按具有合法不动产权证书的非住宅性质房屋面积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付。
被征收人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仍在持续生产经营,但其使用的房屋没有进行产权登记的,按其生产经营实际使用房屋面积每平方米15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时没有正常生产经营的,不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
非住宅房屋是否正常生产经营由房屋征收部门、辖区镇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确定。
(八)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因房屋征收搬迁的,每户发给1000元的搬迁补助费,被强制搬迁的不发给搬迁补助费。
征收非住宅房屋,应当根据设备拆装、运输所发生的费用支付动迁户搬迁补助费。
动力电每瓦千补偿400元,动力电补偿每户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征收房屋涉及天然气等其他设施的,将参照相关部门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予以补偿。被征收房屋附属物的货币补偿金额通过评估确定。
(九)房屋征收补助及奖励政策
征收住宅房屋对被征收人实行奖励制度。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如期搬迁的,给予奖励。
1、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间内达成协议并搬迁的,每户按其合法住宅房屋征收面积评估价格的20%给予货币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2、选择提供安置房的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间内达成协议并搬迁的,每户按合法住宅房屋征收面积的20%予以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3、临街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具有合法不动产权证书的住宅房屋(指政府规划道路临街房屋,下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仍正常经营,且被征收人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前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依法纳税的,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但给予以下优惠政策:
①对于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每户按其合法住宅兼营业房屋面积评估价格的20%,增加货币补偿金额。
②对于选择提供安置房的被征收人,每户按其合法住宅兼营业房屋面积的20%,增加安置面积。
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前一直持续生产经营的住宅兼营业房屋,以2015年5月8日为界限,被征收人合法经营每向前推算一年按其合法住宅兼营业房屋面积增加4%的安置补偿比例,最高以5年为限。
被征收人同时享受本方案房屋征收补助及奖励政策一项中第1或第2小项规定的搬迁奖励政策。
临街且正在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具有合法不动产权证书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后,不再给予其他营业损失补偿。住宅兼生产经营房屋用于出租的,给予持有营业执照,依法经营的住宅兼生产经营房屋使用人每平方米100元的营业损失补助费。
用合法住宅房屋在非临街地段从事生产经营的,按住宅房屋使用性质予以补偿,并按合法住宅兼生产经营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持有营业执照,依法经营的住宅兼生产经营房屋的使用人每平方米100元的营业损失补助费;给予房屋所有人每平方米200元的营业房屋损失补助费。房屋所有人自行依法经营的,其损失补助费按每平方米300元计算。
被征收人虽有营业执照,但被征收房屋已闲置,没有正常经营的,应按临街或非临街普通住宅房屋补偿安置,不享受以上优惠政策。住宅兼生产经营房屋是否闲置,由房屋征收部门、乡镇(街道)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确定。
4、具有合法不动产权证书临街普通住宅用途的平房在征收时,对于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每户按其合法住宅房屋面积每平方米评估价格的10%,增加货币补偿金额;对于选择提供安置房的被征收人,每户按其合法住宅房屋面积的10%,增加安置面积(临街楼房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被征收人同时享受本方案房屋征收补助及奖励政策一项第1或第2小项规定的搬迁奖励政策。
5、非住宅房屋搬迁不予奖励。
6、被征收人是低保户、残疾户的,凭相关部门颁发的《低保证》、《残疾证》,享受每户2000元的补助费。
长春“都市圈”环线高速公路伊通至公主岭至农安段项目(公主岭段)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是否属于临街房屋,由公主岭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等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加以确认。
(十)集体土地上无照房屋的补偿安置办法
1、集体土地上的无照房屋符合“一户一宅”原则,被征收人系本村村民、在本村居住且仅有一处房屋的,或者被征收人户口不在本村,能够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乡建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屋、无宅基地证明的,其无照房屋可以按合法房屋安置补偿。建房审批及土地使用权手续齐全的,可按合法房屋安置补偿;建房审批及土地使用权手续存在瑕疵的,其无照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乡镇(街道)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共同认定其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的条件,并确定对其具体的补偿安置标准。
2、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与房屋产权登记簿标注面积要一致,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标注面积大于实测面积的,经过产权变更登记或者由房产主管部门出具说明确认正确面积的,按被征收房屋实际存在的面积实行补偿安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标注面积小于实际测绘面积的,实际超出的面积部分,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评估补偿;有证据证明被征收房屋各组成部分系同时建造完成的,被征收人选择提供安置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乡镇(街道)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共同确认安置补偿标准。
本方案所指房屋为有房顶,周围外墙37厘米以上,能防风避雨,御寒保温,供人居住,有固定基础,檐高在2.2米以上的永久性建筑物。
如遇其他特殊情况将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十一)提供安置房的安置时间、地点及顺序的确定等。
1、长春“都市圈”环线高速公路伊通至公主岭至农安段项目(公主岭段)地块的被征收人实行现房异地安置的,被征收人作出选择后,征收单位应在36个月内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选择现房或期房安置的被征收人,在安置过渡期间,被征收人自行安置临时住处,每户每月发给200元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需过冬的每冬补助1000元的采暖补助费,直至安置房交付使用时止。
2、提供安置房位置:长春“都市圈”环线高速公路伊通至公主岭至农安段项目(公主岭段)被征收人可选择的安置房源:被征收人可以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数据库中选择适合自己的安置房实现安置。
3、安置房分配顺序以被征收人迁出被征收房屋并通过验收合格、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交付差价款等事项最终完成时间的先后为准。安置房栋号、楼层、房号等均按上述顺序依次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4、市政府依照评估机构对拟用于安置长春“都市圈”环线高速公路伊通至公主岭至农安段项目(公主岭段)被征收人地段房屋价格的测算数据,确定提供安置房的基本楼价为每平方米3000元。
被征收人选定的异地安置房价格高于区域基本楼价的,由被征收人缴纳差价款。
被征收人选定的异地安置房价格低于区域基本楼价的,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由该中心从开发单位资金中扣除差价款,并将该差价款支付给被征收人。
(十二)提供安置房的户型等问题。
1、安置房房源户型以上述住宅小区最终公示确定的户型为准。
2、因为安置房是商品房,商品房为毛坯房,所以安置房为毛坯房,政府不负责安置房的简易装修。
(十三)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方式。
十一、被征收土地上除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外,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和原则。
(一)补偿标准:由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认。
(二)补偿原则
1、树木、苗木等,“三调”数据库及林业“一张图”所属林地上的林木均统一按照林业相关文件精神执行。凡有条件移栽的,应当组织移栽,给予移栽人工费和树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应作价给予补偿;被征收土地上的花卉、观赏花木等,自行组织搬迁移栽或出售,给予搬迁移栽人工费和花木损失费。
被征收土地上的果树苗木稠密的,根据果树达到结果龄所应保持的株行距确认,按林业部门认定的最合理的株数予以补偿。由评估鉴定机构作出评估报告确定补偿金额。
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文件规定执行。
2、征地前,市政府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或禁止违法抢栽抢建行为的通告后,在拟征收土地上新栽种的农作物、树木和新建的设施等一切地上附着物,征收时不予补偿。
3、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三调数据库”及林业“一张图”有记载林地林木的征收补偿工作。被征收人房前屋后个别零散树木的征收补偿由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负责。
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土地及大棚(含棚内青苗)的征收补偿工作;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负责房屋及除大棚(含棚内青苗)以外其他地上物的征收补偿工作。
十二、强制执行
对于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市政府在土地征收公告期满后,应当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或者约定的期限内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市政府责令交出土地;仍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被征收人注意事项
在征收工作中,请住户提高警惕,确保安全,防止煤气、水、电等事故发生。应加强安全防范,切勿将您的身份证、房产证、户口本、结婚证等重要证件交给他人或由他人代为办理,以免上当受骗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十四、其它规定
(一)同一征收项目被征收房屋面积计算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
(二)本方案公告期满五个工作日内,半数以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被征收人应将听证申请以书面形式递交至公主岭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市政府将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并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并重新载明办理补偿登记期限。
(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应与房屋登记簿一致;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注或者标注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簿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
违法建筑不予补偿;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建筑安装成本结合新旧程度为原则进行补偿。
(四)涂改、伪造房屋证照或者以欺骗手段获得房屋证照的,经规划及产权部门查实后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缴非法所得,并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 被征收人不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不提供相关资料,致使调查摸底、房屋评估、测绘等无法正常进行的,其相应法律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六)、市政府决定给予项目征地拆迁过程中,工作进展迅速,成绩突出的乡镇(街道)及行政村一定的工作经费,资金从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项目征收工作经费中列支。
(七)实行阳光动迁,成立由乡镇干部、被征收人代表参加的房屋征收监督协调小组,负责监督房屋征收的具体工作情况,确保房屋征收依法、公开、公正、透明进行。
十五、本方案由公主岭市人民政府或授权征拆单位负责解释。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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