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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出租房不得打隔断!长春住房租赁管理新规征求意见稿发布!
来源:乐居买房2023-09-04 17:31:27

近日,为了加强本市住房租赁管理,规范住房租赁行为,保护住房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起草了《长春市住房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公示期限为30天,如有意见请于2023年9月30日之前反馈。

此前,长春曾发布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主要从行业从业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开展租金监管、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合理调控租金水平等方面对住房租赁企业提出了监管意见,本次的征求意见则是对长春住房租赁市场的管理和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亮点一:严禁群租!明确出租房不得打隔断

第七条 【禁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三)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最小出租单位】出租的住房,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使用,不得按照床位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九条 【住房面积要求】出租的住房,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二人,但是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五平方米。

亮点二:租房不备案,承租人难以享受基本公共服务

第十一条 【租赁登记备案】住房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住房租赁当事人应当到所在地的区房屋管理部门或者通过本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住房租赁当事人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完成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三十一条 【备案服务】承租人可以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依法享受申领居住证、提取住房公积金、享受义务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亮点三:“二房东”纳入监管范围

第十七条 【住房租赁经营主体】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和转租住房十套(间)以上的自然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其名称和经营范围均应当包含“住房租赁”相关字样。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具备专门经营场所。

第三十九条 【罚则5】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自然人转租住房套数达到十套(间)以上规模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房屋管理部门发现自然人转租住房套数达到十套(间)以上规模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亮点四:违反规定各有罚则

对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的,有相应的罚则。如未按要求实行登记备案的,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如网络信息平台未核验租赁房源信息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和主体资格以及房源真实信息的,由网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等措施。

具体管理办法意见稿见下图:(注意这只是征求意见稿,非正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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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juMF 18043057353 加入城市买房砍价群。实时讨论购房热点话题